駕校校長糾集多人組織5677名學員考駕照作弊,獲利256萬元;案件細節曝光

河南漯河市某駕校校長楊某糾集該校副校長、考場管理員等人,利用針孔式微型攝像頭、訊號發射器、接收器、嵌耳式微型耳機、振動器(手機)及專門設計用於作弊的程式軟體等作弊器材,在某某駕校和漯河市駕駛人考試基地先後大肆組織共計5677名學員實施機動車駕駛證各科目考試的作弊行為,從中非法獲利,逐漸形成以楊某為首,以上人員為骨幹成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作弊犯罪團伙駕校

2026年1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日前,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的判決書,揭開了這個犯罪團伙令人震驚的細節:楊某糾集他人先後大肆組織共計5677名學員實施機動車駕駛證各科目考試的作弊行為,獲利256萬駕校

一審期間,楊某退出部分贓款150萬,2025年8月,許昌市襄城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楊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禁止楊某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從事駕校相關業務駕校

之後,楊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在二審期間主動退出剩餘全部贓款106萬元,經法院審定,2025年12月,許昌市中院二審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四年,禁止楊某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從事駕校相關業務駕校

駕校校長糾集他人形成犯罪團伙

組織5677名學員在考駕照時作弊

一審判決認定,2017年以來,楊某擔任漯河市某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下稱“某某駕校”)校長,開始主持駕校的全面工作駕校。2018年開始,楊某糾集該校副校長丁某、李某、考場管理員梁某、劉某、“槍手”張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先行對需要作弊的學員按文化程度、年齡大小、機敏程度等進行篩選並決定使用不同的作弊方式,利用針孔式微型攝像頭、訊號發射器、接收器、嵌耳式微型耳機、振動器(手機)及專門設計用於作弊的程式軟體等作弊器材,在某某駕校和漯河市駕駛人考試基地先後大肆組織共計5677名學員實施機動車駕駛證各科目考試的作弊行為,從中非法獲利,逐漸形成以楊某為首,以上人員為骨幹成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作弊犯罪團伙。

期間,楊某透過他人的居間介紹或本人直接招收,收取每名學員高額的所謂“大包”費用,扣除提成後,餘款轉賬給駕校,組織考生利用上述作弊方式和手段多次、跨省透過機動車駕駛證各科目考試,從中非法獲利駕校。其中,利用作弊手段透過科目一以上考試或拿證的學員1564名,作弊參加科目一考試未透過的學員80名,報名或受理後未參加作弊考試、未查詢到考試成績的學員195名。案發後,楊某將部分贓款150萬元主動退出。

2019年1月至2023年8月案發,曹某夥同他人的居間介紹或直接招收,先後收取多位學員高額的“大包”費用,扣除部分費用後,餘款轉賬或現金給付給李某,曹某等人負責運送作弊學員,最終在李某等人的組織下利用專門設計用於作弊的程式軟體或透過佩戴耳機語音指揮等作弊手段使得87名學員透過機動車駕駛證科目一以上考試或拿證,18名學員經查詢無考試資訊或未參加科目一考試,本人從中非法獲利累計10萬元駕校。案發後,曹某將部分贓款3萬元主動退出。

另查明,2024年1月26日,楊某主動到襄城縣公安局投案自首駕校。2024年5月2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峰等人經楊某勸投後主動到襄城縣公安局投案自首。2024年8月5日,同案人賈某經曹某勸投後主動到襄城縣公安局投案自首;2023年12月7日,襄城縣公安局在曹某的配合、指認下找到一名涉案人員的住處並將其抓獲到案。庭審中,楊某自認其違法所得共計256萬元。

一審駕校校長獲刑四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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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再退106萬改判獲刑四年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曹某夥同他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他人作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駕校。楊某、曹某夥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楊某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集團,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楊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屬自首,且當庭自願認罪駕校。曹某有立功、坦白等情節,認罪認罰等,一審判決楊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罰金已繳納。

曹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駕校。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繳納。禁止楊某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從事駕校相關業務;禁止曹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駕校相關業務。

扣押在案的楊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50萬元、曹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上繳國庫駕校。繼續追繳楊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06萬元、曹某違法所得人民幣4.9萬元等。

一審判決後,楊某提出上訴,二審庭審中,楊某撤回原上訴意見,願意認罪認罰駕校。二審期間,楊某主動退出剩餘全部贓款106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量刑適當駕校。鑑於二審期間,楊某自願認罪認罰並退出剩餘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可在一審判決基礎上再從輕處罰。依照法律相關之規定,判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罰金已繳納。曹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繳納。禁止楊某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從事駕校相關業務;禁止曹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駕校相關業務等。

來源駕校: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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