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2026年第一批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實施問答

財政部發布:2026年第一批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實施問答

財政部會計司釋出2026年第一批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實施問答

2026年1月15日,財政部會計司釋出2026年第一批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實施問答(4個),內容涉及預算管理一體化(1個)、慈善組織擔任受託人的慈善信託(1個)、固定資產(2個)等的會計處理會計

預算管理一體化實施問答會計

問:某中央級事業單位發生一筆當年財政資金(支付時使用本年度預算指標)的退回,因系統維護原因,退回資金未能及時上繳國庫,暫存在單位零餘額賬戶內會計。該單位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該單位可以在“銀行存款”及“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下設定“零餘額賬戶”明細科目,核算暫存於該單位零餘額賬戶的財政資金會計

該單位收到退回的資金時,根據相關憑證上的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科目,貸記“業務活動費用”等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零餘額賬戶”科目,貸記“事業支出”等科目會計

資金退回國庫時,該單位根據相關憑證上的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零餘額賬戶”科目會計

慈善組織擔任受託人的慈善信託實施問答會計

問:某慈善組織擔任一項慈善信託的受託人,相關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及有關政策規定會計。該慈善組織應當如何對慈善信託財產進行會計核算?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慈善信託管理辦法》(銀監發〔2017〕37號)等有關規定,受託人必須將慈善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慈善信託的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會計

如果某慈善組織擔任一項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其應當對該慈善信託財產單獨建賬,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24〕25號)進行會計核算會計。同時,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八十八條規定,該慈善組織應當在其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擔任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情況,包括參與的所有慈善信託的設立、變更、終止、信託事務處理和財產狀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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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實施問答會計

問:甲事業單位接受一座由其他政府部門無償調撥的辦公樓,該辦公樓在調出方的賬面餘額為700萬元,已計提折舊300萬元,賬面價值400萬元會計。假設調撥過程中未發生相關稅費。甲事業單位在編制會計分錄時,是否需要同時體現該固定資產在調出方的賬面餘額及累計折舊金額?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政府會計主體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調出方賬面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會計。由於該資產已經變更了使用主體且其賬面價值不為零,應當視為甲單位按照賬面價值(即賬面餘額減去累計折舊後的金額)取得了該資產,甲單位在入賬時,無需在會計分錄中體現原已計提的折舊金額。甲單位確認該辦公樓時的會計處理為,按照入賬成本400萬元,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無償調撥淨資產”科目。甲單位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計算折舊額。

問:某市政府對投資工程專案實行集中建設管理,由甲事業單位根據市屬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的基本建設需求和市政府下達的投資計劃,統一編制專案概預算,並負責基本建設的組織實施工作,工程完工後,甲單位會將資產移交相關使用單位會計。2025年,甲單位為乙單位建設的A辦公樓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根據前期確定的方案移交乙單位管理使用。資產移交時,應當計作哪個單位的固定資產?

答:本例中,甲單位實質上是統一管理、代為建設的建設單位,乙單位是建成資產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會計。因此,甲單位在資產建成後不能作為自己的固定資產處理,而是要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乙單位收到交付使用資產時將其確認為固定資產。

來源會計:財政部

編輯會計: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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