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租賃”實為“融資”?法院:無資質從事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魯法案例【2026】124

名為“租賃”實為“融資”?法院:無資質從事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圖源網路 侵刪)

案情簡介

2025年3月,被告馮某透過線上平臺與原告某科技公司簽訂了一份《使用者租賃及服務協議》,約定由被告向原告“租賃”一部品牌手機,租期6期,第一期租金1750元,其餘每期租金1029.4元,總租金合計6897元租賃。協議約定,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過7日,租賃關係自動轉為買賣關係,被告需無條件同意支付買斷款及逾期滯納金,若逾期支付買斷款,應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逾期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被告僅支付了前兩期租金共計2779.40元,此後未再付款租賃。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違約買斷款4117.60元、滯納金及違約金等。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涉案《使用者租賃及服務協議》的性質及效力租賃

1.合同性質

從協議內容看:第一,協議約定租期屆滿後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第二,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某科技公司認可案涉手機在簽約時的市場價值為5399元,官網的售價5999元,然而總租金6897元遠超手機簽約時的市場價值5399元,差額部分實質是原告提供資金融通所獲取的收益,而非單純的使用對價;第三,協議結構設計符合融資租賃“融物+融資”的特徵,具備經營性租賃

綜上涉案《使用者租賃及服務協議》雖名為“租賃”,但其核心條款約定,馮某構成嚴重違約時租賃關係自動轉為買賣關係,馮某無條件同意按約定的買斷款買斷租賃裝置租賃。此條款實質上設定了所有權轉移的條件和結果,符合“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並以取得所有權為目的的交易特徵,而非傳統租賃合同僅轉移使用權的性質,其商業模式系以裝置租賃為名,行資金融通之實,因此,該協議的真實法律性質為融資租賃合同。

2.合同效力

展開全文

根據我國相關金融監管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屬於特許經營的金融活動,需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租賃。原告某科技公司作為普通商事主體,並未取得相關金融許可,卻以“租賃”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提供融資服務,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該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後,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租賃。本案中,手機已由被告佔有使用,客觀上難以返還原物,故應以手機市場價值5399元為基準折價補償。扣除被告已付租金2779.40元后,被告尚需支付折價補償款2619.60元。原告基於無效合同主張的買斷款、滯納金及實現債權費用,均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判決:一、確認雙方簽訂的《使用者租賃及服務協議》無效;二、被告馮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折價補償款2619.60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租賃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租代購”引發的糾紛租賃。表面上是手機租賃,實質上是企業透過“租賃+到期轉讓”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購買手機的融資服務。這種模式如果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就屬於非法從事金融業務,合同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簽訂類似“租賃”協議時,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認清交易實質租賃。如果發現總租金遠高於商品市場價格,且約定租期滿後商品歸己所有,則很可能是一筆融資交易。此時應核實對方是否具備金融業務資質,避免因合同無效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同時,也警示各類市場主體:融資租賃、小額貸款等金融業務必須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不得以“創新”名義規避監管租賃。否則,不僅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租賃。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租賃。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

文字租賃:閆博 孫敬偉

轉自租賃:茌平法院

來源租賃: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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