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張明與女子李麗
是上海的一對再婚夫妻
兩人婚後簽署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
約定上海保定路上的一套房屋
是夫妻共同財產
孰料三年後
張明又在律師見證下訂立遺囑
表示將所有財產都給自己的妹妹
這套房屋被政府徵收後
獲得450餘萬元補償款
這筆錢到底歸誰房產?
近日房產,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
特殊的繼承案件
明明簽了《婚內財產協議》
丈夫卻偷立遺囑把房子留給妹妹
張明與李麗是一對再婚夫妻,兩人於2017年7月登記結婚,婚後沒有生育子女房產。張明家在拆遷後分到了一套在保定路上的私房,登記在張明一人名下,是張明的婚前財產。
2016年5月,張明開始借外債,並將保定路房屋抵押,之後因債臺高築只得賣房還債,並在2017年4月與債權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了相關過戶手續,卻沒想到這竟是“套路貸”,發現被騙的張明遂報警房產。最終,2022年5月,經法院判決,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保定路房屋恢復登記至張明一人名下。
其間,由於張明與李麗再婚後,一直由李麗負擔家中開銷,且李麗還出錢出力幫助張明打官司,於是,張明在2020年11月20日與李麗簽署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保定路房屋歸兩人所有,雙方各佔50%產權份額房產。房屋訴訟過程中,張明還向李麗出具了《承諾書》和《房產協議》,承諾等其拿回保定路房屋後會分給李麗一半產權。
然而等張明拿回房屋後,不僅未遵守之前的諾言,反而還在2023年11月22日訂立了一份律師見證遺囑,表示在其去世後,其名下所有的財產包括保定路房屋的徵收補償款均由其妹妹張華繼承房產。訂立遺囑後不到一週,保定路房屋即被政府徵收,最終獲得貨幣補償450餘萬元。
2024年5月18日,張明不幸去世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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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麗認為,根據《婚內財產協議》,其在保定路房屋被徵收之前已經享有一半房屋產權,便向虹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得一半的房屋徵收補償款,剩餘一半要求依法繼承房產。
然而,張明與前妻所生之子張大、張明之父張福以及張華三人均認為,《婚內財產協議》簽訂時保定路房屋仍在此前張明的“債權人”名下,因此協議無效,且張明拿回房屋後,並未將李麗登記為房屋共有產權人,故贈與行為未完成,根據遺囑,全部房屋徵收補償款應歸張華所有房產。
法院判決房產:
《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妻子可分房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約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房產。
根據《婚內財產協議》,張明與李麗已經約定保定路房屋由兩人各佔50%份額房產。雖然協議簽訂時,房屋登記在“債權人”名下,但此時張明已經意識到被騙,在協議簽訂後,至法院起訴要求恢復產權登記,即正在採取措施重新取回房屋產權。同時訴訟過程中,張明又向李麗出具了《承諾書》和《房產協議》,對《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再次予以書面確認。
此外,從簽訂協議到去世,張明並未採取訴訟、仲裁等方式撤銷或解除協議,而張華等人亦未能舉證證明張明在簽訂協議時行為能力受限,亦或是遭受欺詐、脅迫而無法作出真實意思表示房產。綜上,法院確認《婚內財產協議》合法有效。
同時,夫妻財產協議是區分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而遺囑的效力僅限於立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範圍內房產。該案中,張明在立遺囑之前已經與李麗就房屋產權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根據協議,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公民只能對個人財產透過立遺囑進行處分,無權透過遺囑處分配偶、子女或其他共有人的財產份額。因此,張華無權根據遺囑取得全部房屋徵收補償款。
而針對張華等人提出的贈與未完成的抗辯,法院則指出李麗取得房屋產權並非基於張明的贈與,而是基於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該約定只涉及財產在夫妻之間的歸屬問題,依雙方約定即可確定,雖然張明未在房產證上加名,但這並不影響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房產。因此,在張明訂立遺囑之前,李麗已經取得保定路房屋的一半產權,故張明僅能就其享有的另一半產權訂立遺囑,進行處分。
最終,法院判決李麗與張華各分得一半房屋徵收補償款房產。判決後,張華、張福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案判決已生效。(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房產:上海法治報、現代快報
編輯房產: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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